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審、換證及變更實施細則(試行)
信部認證辦[2001]0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日常監督管理,促進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獲證單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依據信息產業部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1999]1047號文)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經過資質認證并取得《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單位。
第三條 信息產業部和各省市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對獲得《資質證書》單位的資質年審、換證及變更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年審包括自查和年檢。“自查”是指每個自然年度,獲證單位對其從事系統集成業務的綜合能力進行自我審查,并向相應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報送自查材料;“年檢”是指每兩個自然年度,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依據獲證單位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其從事系統集成的綜合能力進行審查,并加蓋年檢章。
換證是指獲證單位從獲證之日起滿四年,由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其資質進行復審和換證。
變更包括一般變更和級別變更。一般變更是指獲證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化,或發生分立、合并等事項。級別變更包括升級和降級,升級是指獲證單位在獲證一定時間后,如符合條件可申請更高級別的資質;降級是指年檢或換證結論為降級或是受到降級處罰的,降低資質等級并換發證書。
第二章 年審
第五條 自查
(一)每年自查一次,自查時間是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所有獲證單位均需對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情況進行自查。
(二)對一、二級獲證單位的自查,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對三、四級獲證單位的自查,由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監督實施。
(三)獲證單位應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將以下自查材料報相應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
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審表》;
2.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要求或獲證單位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年檢
(一)獲證單位每兩年需接受年檢,第一次年檢時間是獲證后的第三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 。
(二)對一、二級獲證單位的年檢,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對三、四級獲證單位的年檢,由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每次年檢,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可視情況委托相應的認證機構選取一定比例的獲證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審核。
(三)獲證單位應向相應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以下年檢材料:
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年審表》;
2.《資質證書》副本;
3.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要求或獲證單位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根據獲證單位提交的年檢材料確定獲證單位資質年檢結論。
(五)年檢結論分為“通過”、“降級”、“取消”三種。對于年檢結論為“通過”的單位,由相應的資質認證辦公室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章;對于年檢結論為“降級”的單位,將換發證書;對于年檢結論為“取消”的單位,將收回其證書?! ?/p>
第七條 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向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通報一、二級資質單位當年年審情況。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應把本省市三、四級資質單位當年年審結論及時上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沒有按時年審的獲證單位,逾期二個月仍未提交年審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其《資質證書》予以注銷、收回,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九條 年審結果將在相關媒體上及時公布。
第三章 換證
第十條 獲證單位應提前做好換證工作的準備,最遲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相應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出更換證書申請。
第十一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委托相應的認證機構承辦換證審查事宜。對一、二級獲證單位的換證審查,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委托相應的認證機構具體實施。對三、四級獲證單位的換證審查,由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委托相應的認證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換證的單位,應當向相應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換證申請表》;
2.《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要求或獲證單位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在接受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委托兩個月內完成對申請換證單位的資質審查,并出具換證審查認證報告。
第十四條 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和認證機構出具的換證審查認證報告,做出準予換證、降級和取消資質的結論。
第十五條 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一、二級資質單位做出換證審批結論,并將換證審批結論通報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由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對本省三、四級資質單位做出換證審批結論,并將審批結論上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沒有按時辦理資質換證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資質,其《資質證書》予以注銷、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換證結論將及時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變更
第十八條 一般變更
(一)對于一、二級的一般變更,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和組織實施。對于三、四級的一般變更,由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和組織實施。如有必要,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可委托相應的認證機構對獲證單位進行變更調查審核。
(二)獲證單位在一般變更發生后一個月內,應向相應的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提交變更申請表(包括變更事項、理由及說明)、變更前后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副本復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的復印件、變更后的對外公告證明、《資質證書》復印件(正本及副本)等。
(三)若同意變更,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在資質證書副本上做必要變更記錄,并加蓋公章;如果公司名稱變更,獲證單位的《資質證書》正副本要交回到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更換新的《資質證書》。
(四)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向各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通報一、二級資質單位當年資質變更情況。省市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應按年度將三、四級資質變更情況及時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升級
(一)獲證單位原則上在獲證一年之后,如果達到更高級別的資質評定條件,可以向相應的認證機構提出比原資質更高級的升級認證申請。
(二)資質升級工作按初次申請認證的程序執行,具體參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報程序》 (信規函[2001]2號)。
第二十條 降級
(一)對于年審或換證結論為"降級"的、或是受到降級處罰的單位應在接到降級通知后一個月內,把《資質證書》正副本交回到部資質認證辦公室,更換新的《資質證書》。
(二)未按時更換新的《資質證書》的單位,取消其相應資質,原《資質證書》作廢。
第二十一條 資質變更結果將及時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