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辦,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發展,規范信息系統集成和服務市場,完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以下統稱資質)管理工作,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部資質辦)研究,決定啟動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訂工作。為做好資質管理平穩過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在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訂完成之前,暫停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一、二、三級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部臨時資質申報的受理、審批和備案工作。
2、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四級資質申報的受理、審批和備案工作照常進行。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要求,為方便新設立企業申請系統集成四級資質,調整了相應的評定條件(調整后條件見附件)。申報系統集成四級資質(含延續換證)的,按調整后的條件執行。
3、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地方臨時資質申報的受理、審批和備案工作照常進行。
4、資質換證和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照常進行。
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和評定條件修訂完成后,部資質辦將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一、二、三級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部臨時資質申報的受理、審批和備案工作,具體日期另行通知。請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資質評審機構接到通知后,對企業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如有問題,可與部資質辦聯系。
聯系電話:010-68208063(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010-68207243(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附件: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四級資質評定條件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題詞:系統集成 工程監理 資質 管理 通知
抄送:部內科技司、電子信息司,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電子五所、電子四所
工業和信息化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 2011年3月8日印
附件: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四級資質評定條件
1、企業產權關系明確,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
2、企業無觸犯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的行為;
3、已建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4、已建立客戶服務體系,配備專門人員;
5、具有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以及職業道德培訓的計劃,并能有效地組織實施與考核;
6、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2年以上從事電子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經歷,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電子信息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或電子信息類中級以上職稱、且從事系統集成技術工作不少于2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初級以上職稱;
7、具有相應的軟件及系統開發環境,具有一定的技術開發能力;
8、從事軟件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所占比例不低于80%,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數不少于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