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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日期:2012-08-13     作者:15950586186    瀏覽:965    評論:0    
核心提示: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房經過多年的建設應用實踐,已逐漸成為建筑智能化的一獨立系統。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174—93)
[摘要] 電子計算機房經過多年的建設應用實踐,已逐漸成為建筑智能化的一獨立系統。新的技術、產品及應用也在隨著科技的突飛猛進而快速發展,現《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帶來的進步,可喜的是國家標準制定部門已攜手機房領域的知名企業正加快制定新的規范,預計明年新的設計規范將出臺,但現使用的《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仍對我們的機房設計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 電子計算機機房
            主機房
          基本工作間
第一類輔助房間
第二類輔助房間
第三類輔助房間
靜態條件
第一章 總   
第1.0.1條 為了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主機房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40m2的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工業控制用計算機機房和微型計算機機房。
第1.0.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第一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
第2.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多層建筑或高層建筑物內宜設于第二、三層。
第2.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電力比較穩定可靠,交通通訊方便,自然環境清潔;
二、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
三、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
四、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第2.1.3條 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或為保障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第二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
第2.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應按計算機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一般宜由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第三類輔助房間等組成。
第2.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計算機設備的外形尺寸布置確定。在計算機設備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況下,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當計算機系統設備已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S                                                                     (2.2.2-1)
式中 A——計算機主機房使用面積(m2);
K——系數,取值為5~7;
S——計算機系統及輔助設備的投影面積(m2)。
2.當計算機系統的設備尚未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N                                                                         (2.2.2- 2)
式中 K——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4.5~5.5(m2/臺);
N——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臺數。
二、基本工作間和第一類輔助房間面積的總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機房面積的1.5倍。
三、上機準備室、外來用戶工作室、硬件及軟件人員辦公室等可按每人3.5~4m2 計算。
第三節 設備布置
第2.3.1條 計算機設備宜采用分區布置,一般可分為主機區、存貯器區、數據
輸入區、數據輸出區、通信區和監控調度區等。具體劃分可根據系統配置及管理
而定。
第2.3.2條 需要經常監視或操作的設備布置應便利操作。
第2.3.3條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機房的回風口處。
第2.3.4條 主機房內通道與設備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兩相對機柜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1.5m;
二、機柜側面(或不用面)距墻不應小于0.5m,當需要維修測試時,則距墻不應小于1.2m;
三、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2m。
第三章 環境條件
第一節 溫、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第3.1.1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內的溫、濕度必須滿足計算機設備的要求。
第3.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溫、濕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開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溫、濕度,應符合表3.1.2—1的規定。
表3.1.2-1 開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溫、濕度
  
  
A   
B   
夏 季
冬 季
   
   
23±2℃
20±2℃
18~28℃
相對濕度
45%~65%
40%~70%
溫度變化率
<5℃/h并不得結露
<10℃/h并不得結露
二、停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溫、濕度,應符合表3.1.2—2的規定。
表3.1.2-2 停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溫、濕度
級 別
  
A   
B   
   
5~35℃
5~35℃
相對濕度
40%~70%
20%~80%
溫度變化率
<5℃/h 并不得結露
<10℃/h 并不得結露
第3.1.3條 開機時主機房的溫、濕度應執行A級,基本工作間可根據設備要求按A、B兩級執行,其它輔助房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3.1.4條 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常用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與主機房相同;
二、其它記錄介質庫的要求應按表3.1.4采用。
表3.1.4 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
品種
項目
卡片
紙帶
   
   
長期保存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5~40℃
 
18~28℃
0~40℃
18~28℃
0~40℃
相對濕度
30%~70%
40%~70%
20%~80%
20%~80%
磁場強度
   
<3200A/m
<4000A/m
<3200A/m
<4000A/m
第3.1.5條 主機房內的空氣含塵濃度,在靜態條件下測試,每升空氣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塵粒數,應少于18000粒。
第二節 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第3.2.1條 主機房內的噪聲,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應小于68dB(A)。
第3.2.2條 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0.15~1000MHz時,不應大于126dB。
第3.2.3條 主機房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于800A/m。
第3.2.4條 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不應大于500mm/s2。
第3.2.5條 主機房地面及工作臺面的靜電泄漏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3.2.6條 主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第四章 建筑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主機房的主體結構宜采用大開間大跨度的柱網,內隔墻宜具有一定的可變性。
第4.1.2條 主機房凈高,應按機柜高度和通風要求確定。宜為 2.4~3.0m。
第4.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樓板荷載可按5.0~7.5kN/m2設計。
第4.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第4.1.5條 主機房中各類管線宜暗敷,當管線需穿樓層時,宜設技術豎井。
第4.1.6條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并應滿足各專業的技術要求。
第4.1.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
第4.1.8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各門的尺寸均應保證設備運輸方便。
第二節 人流及出入口
第4.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部門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第4.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第4.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員出入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應更衣換鞋。
第4.2.4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更衣換鞋間使用面積應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1~3m2 計算。當無條件單獨設更衣換鞋間時,可將換鞋、更衣柜設于機房入口處。
第三節 防火和疏散
第4.3.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4.3.2條 當電子計算機機房與其它建筑物合建時,應單獨設防火分區。
第4.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設于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第4.3.4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及第一類輔助房間的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四書 室內裝飾
第4.4.1條 主機房室內裝飾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并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的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并應避免眩光。如為抹灰時應符合高級抹灰的要求。
二、應鋪設活動地板?;顒拥匕鍛犀F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要求。敷設高度應按實際需要確定,宜為 200~350mm。
三、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當活動地板下的空間為靜壓箱時,四壁及地面均應選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飾面材料。
四、吊頂宜選用不起塵的吸聲材料,如吊頂以上僅作為敷設管線用時,其四壁應抹灰,樓板底面應清理干凈;當吊頂以上空間為靜壓箱時,則頂部和四壁均應抹灰,并刷不易脫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飾面,亦應選用不起塵的材料。
第4.4.2條 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室內裝飾應選用不起塵、易清潔的材料。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裝飾材料可根據需要采取防靜電措施。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易除塵。
第4.4.3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內門、觀察窗、管線穿墻等的接縫處,均應采取密封措施。
第4.4.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室內色調應淡雅柔和。
第4.4.5條 當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設有外窗時,宜采用雙層金屬密閉窗,并避免陽光的直射。當采用鋁合金窗時,可采用單層密閉窗,但玻璃應為中空玻璃。
第4.4.6條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止給排水漫溢和滲漏的措施。
第五節 噪聲及振動控制
第4.5.1條 主機房應遠離噪聲源。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消聲和隔聲措施。
第4.5.2條 主機房內不宜設置高噪聲的空調設備。當必須設置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第4.5.3條 當第二類輔助房間內有強烈振動的設備時,設備及其通往主機房的管道,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五章 空氣調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均應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第5.1.2條 當主機房和其它房間的空調參數不同時,宜分別設置空調系統。
第二節 熱濕負荷計算
第5.2.1條 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數據進行計算。
第5.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的熱濕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二、建筑圍護結構的傳熱;三、太陽輻射熱;四、人體散熱、散濕;五、照明裝置散熱;六、新風負荷。
第三節 氣流組織
第5.3.1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空調系統的氣流組織,應根據設備對空調的要求、設備本身的冷卻方式、設備布置密度、設備發熱量以及房間溫濕度、室內風速、防塵、消聲等要求,并結合建筑條件綜合考慮。
第5.3.2條 氣流組織形式應按計算機系統的要求確定,當未提出明確要求時,可按表5.3.2選用。對設備布置密度大、設備發熱量大的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表5.3.2 氣流組織、風口及送風溫差
氣流組織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側回)
側送側回
送風口
1.帶可調多葉閥的格柵風口
2.條形風口(帶有條形風口的活動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
2.帶擴散板風口
3.孔板
4.百葉風口
5.格柵風口
1.百葉風口
2.格柵風口
回風口
1.格柵風口
2.百葉風口
3.網板風口
4.其它風口
送風溫差
4~6℃
送風溫度應高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4~6℃
6~8℃
第5.3.3條 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出口風速不應大于3m/s,送風氣流不應直對工作人員。
第四節 系統設計
第5.4.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要求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要求相近的房間,宜相鄰布置。
第5.4.2條 主機房不宜設采暖散熱器。如設散熱器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漏措施。
第5.4.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風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溫和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氣保溫處理。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方式時,樓板應采取保溫措施。
第5.4.4條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處設防火閥;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閥應既可手動又能自控。穿過防火墻、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5.4.5條 空調系統應設消聲裝置。
第5.4.6條 主機房必須維持一定的正壓。主機房與其它房間、走廊間的壓差不應小于4.9Pa,與室外靜壓差不應小于9.8Pa。
第5.4.7條 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三項中的最大值:
一、室內總送風量的5%;二、按工作人員每人40m3/h;三、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第5.4.8條 主機房的空調送風系統,應設初效、中效兩級空氣過濾器,中效空氣過濾器計數效率應大于80%,末級過濾裝置宜設在正壓端或送風口。
第5.4.9條 主機房在冬季需送冷風時,可取室外新風作冷源。
第5.4.10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氣調節控制裝置應滿足電子計算機系統對溫度、濕度以及防塵對正壓的要求。
第五節 設備選擇
第5.5.1條 空調設備的選用應符合運行可靠、經濟和節能的原則。
第5.5.2條 空調系統和設備選擇應根據計算機類型、機房面積、發熱量及對溫、濕度和空氣含塵濃度的要求綜合考慮。
第5.5.3條 空調冷凍設備宜采用帶風冷冷凝器的空調機。 當采用水冷機組時,對冷卻水系統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5.5.4條 空調和制冷設備宜選用高效、低噪聲、低振動的設備。
第5.5.5條 空調制冷設備的制冷能力,應留有15%~20%的余量。
第5.5.6條 當計算機系統需長期連續運行時,空調系統應有備用裝置。
第六章 電氣技術
第一節 供 配 電
第6.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6.1.2條 電子計算機供電電源質量根據電子計算機的性能、用途和運行方式(是否聯網)等情況,可劃分為A、B、C三級(見表6.1.2)。
表6.1.2 供電電源質量分級
  
等 級`
A
B
C
穩態電壓偏移范圍(%)
±2
±5
+7-13
穩態頻率偏移范圍(Hz)
±0.2
±0.5
±1
電壓波形畸變率(%)
3~5
5~8
8~10
允許斷電持續時間(ms)
0~4
4~200
200~1500
第6.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供配電系統應考慮計算機系統有擴展、升級等可能性,并應預留備用容量。
第6.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由專用電力變壓器供電。
第6.1.5條 機房內其它電力負荷不得由計算機主機電源和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主機房內宜設置專用動力配電箱。
第6.1.6條 當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一、對供電可靠性要求較高,采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方式或柴油發電機組應急自啟動方式等仍不能滿足要求時;
二、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
三、需要保證順序斷電安全停機時;
四、電子計算機系統實時控制時;
五、電子計算機系統聯網運行時。
第6.1.7條 當采用靜態交流不間斷電源設備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和現行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諧波分量措施。
第6.1.8條 當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和隔離防護措施。
第6.1.9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應采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TN-S或TN—C—S系統。
電子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應按設備的要求確定。
第6.1.10條 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并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1條 電子計算機電源設備應靠近主機房設置。
第6.1.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進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采取防雷措施。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應采用地下電纜進線。當不得不采用架空進線時,在低壓架空電源進線處或專用電力變壓器低壓配電母線處,應裝設低壓避雷器。
第6.1.13條 主機房內應分別設置維修和測試用電源插座,兩者應有明顯區別標志。測試用電源插座應由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供電。其它房間內應適當設置維修用電源插座。
第6.1.14條 主機房內活動地板下部的低壓配電線路宜采用銅芯屏蔽導線或銅芯屏蔽電纜。
第6.1.15條 活動地板下部的電源線應盡可能遠離計算機信號線,并避免并排敷設。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相應的屏蔽措施。
第二節 照 明
第6.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機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 1x取值;
二、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 1x取值。
三、第二、三類輔助房間應按現行照明設計標準的規定取值。
第6.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度標準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間歇運行的機房取低值;二、持續運行的機房取中值;三、連續運行的機房取高值;四、無窗建筑的機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眩光限制標準可按表6.2.3分為三級。
表6.2.3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程度
適用場所
無眩光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
有輕微眩光
第一類輔助房間
有眩光感覺
第二、三類輔助房間
第6.2.4條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6.2.4的規定。
表6.2.4 直接型燈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種類
光源平均亮度l(×103cd/m2)
眩光限制等級
遮光角
管狀熒光燈
l<20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熾燈
l>500
Ⅱ、Ⅲ
20°
第6.2.5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業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視覺作業不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三、視覺作業處家具和工作房間內應采用無光澤表面。
第6.2.6條 工作區內一般照明的均勻度(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區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區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1/10。備用照明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標志燈,其照度不應低于0.51 x。
第6.2.9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第6.2.10條 大面積照明場所的燈具宜分區、分段設置開關。
第6.2.11條 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第三節 靜電防護
第6.3.1條 基本工作間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采用導電膠與建筑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率均應為1.0×107~1.0×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發塵。
第6.3.2條 主機房內采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顒拥匕灞砻鎽菍ъo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6.3.3條 主機房內的工作臺面及坐椅墊套材料應是導靜電的,其體積電阻率應為1.0×107~1.0×1010Ω·cm。
第6.3.4條 主機房內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聯接,不得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第6.3.5條 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臺面和坐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
第6.3.6條 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導靜電地面和臺面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10cm2。
第6.3.7條 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接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第四節 接 地
第6.4.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接地裝置的設置應滿足人身的安全及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行和系統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6.4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采用下列四種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二、安全保護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
四、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執行。
第6.4.3條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等四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若防雷接地單獨設置接地裝置時,其余三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其中最小值,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要求采取防止反擊措施。
第6.4.4條 對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裝置的電子計算機系統,其接地電阻值及與其它接地裝置的接地體之間的距離,應按計算機系統及有關規范的要求確定。
第6.4.5條 電子計算機系統的接地應采取單點接地并宜采取等電位措施。
第6.4.6條 當多個電子計算機系統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宜將各電子計算機系統分別采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連接。
第七章 給水排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與主機房無關的給排水管道不得穿過主機房。
第7.1.2條 主機房內的設備需要用水時,其給排水干管應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裝。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3條 主機房內如設有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壞的措施。
第7.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應采用難燃燒材料保溫。
第二節 系統和管材
第7.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根據設備、空調、生活、消防等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別設置循環和直流給水系統。
第7.2.2條 循環冷卻水系統應按有關規范進行水質穩定計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蝕、防腐、防垢及殺菌措施。
第7.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必須有可靠的防滲漏措施,暗敷的給水管道宜用無縫鋼管,管道連接宜用焊接。
第7.2.4條 循環冷卻水管可采用工程塑料管或鍍鋅鋼管。
第八章 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電子計算機主機房、基本工作間應設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并應按現行有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8.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8.1.3條 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應與空調、通風系統聯鎖。空調系統所采用的電加熱器,應設置無風斷電保護。
第8.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設計,除執行本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8.1.5條 電子計算機用于非常重要的場所或發生災害后造成非常嚴重損失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節 消防設施
第8.2.1條 凡設置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及火災探測器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其吊頂的上、下及活動地板下,均應設置探測器和噴嘴。
第8.2.2條 主機房宜采用感煙探測器。當設有固定滅火系統時,應采用感煙、感溫兩種探測器的組合。
第8.2.3條 當主機房內設置空調設備時,應受主機房內電源切斷開關的控制。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開關應靠近工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節 安全措施
第8.3.1條 主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第8.3.2條 凡設有鹵代烷滅火裝置的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配置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第8.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廢棄物應采用有防火蓋的金屬容器。
第8.3.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記錄介質應采用金屬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條 根據主機房的重要性,可設警衛室或保安設施。
第8.3.6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有防鼠、防蟲措施。

附錄一 名詞解釋
附表1.1 名詞解釋
本規范用名詞
       
電子計算機機房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及第三類輔助房間的總稱
主機房
計算機主機、操作控制臺和主要外部設備(磁盤機、磁帶機、軟盤輸入機、激光打印機、寬行打印機、繪圖機、通信控制器、監視器等)的安裝場地
基本工作間
用于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的處所。其中包括:終端室、數據錄入室、通信機室、已記錄磁介質庫、已記錄紙介質庫等
第一類輔助房間
直接為計算機硬件維修、軟件研究服務的處所。其中包括:硬件維修室、軟件分析修改室、儀器儀表室、備件庫、隨機資料室、未記錄磁介質庫、未記錄紙介質庫、硬件人員辦公室、軟件人員辦公室、上機準備室和外來用戶工作室等
第二類輔助房間
為保證電子計算機機房達到各項工藝環境要求所必需的各公用專業技術用房。其中包括: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室、不間斷電源室、蓄電池室、發電機室、空調器室、滅火器材室和安全保衛控制室等
第三類輔助房間
用于生活、衛生等目的的輔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緩沖間和盥洗室等
靜態條件
電子計算機房空調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子計算機系統已安裝,室內沒有生產人員的情況
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和不間斷供電電源系統均在正常運行,而計算機系統不工作的狀態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要求(或規定)執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屬于多學科技術,涉及到電子工藝、建筑結構、空氣調節、給水排水、電氣技術和消防安全等多種專業,而且又與電子計算機技術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建成了一批電子計算機機房,積累了較多的經驗。為了適應我國電子計算機機房建設的迫切需要,使設計工作有章可循,以便提高設計水平,縮短建設周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特編制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主要適用于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子計算機大中型機房。
本規范從工程設計出發,以主機房建筑面積確定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從而解決了由于微電子技術和計算技術飛速發展而使電子計算機大、中、小型的界限難以區分的問題。
經調查,國內現有引進的大中型計算機系統的主機房面積均大于140m2。本規范按計算機系統最小配置,將大中型計算機機房定義為主機房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40m2 的計算機機房。
陸地上是指除了在船舶、車輛和航天飛行體以外的處所,包括在地面、地下及高層建筑中建設的機房。
計算機科學的發展,不斷出現有某些特殊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因此,應按本規范并參照制造廠商提出的要求進行機房設計。
第二章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第一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
第2.1.2條 計算機系統因粉塵、有害氣體、振動沖擊、電磁場干擾等的影響會導致運算差錯、誤動作、機械部件磨損、縮短計算機使用壽命等。機房位置選擇應盡可能遠離產生粉塵、有害氣體、強振源、強噪聲源等場所,避開強電磁場干擾。對強電磁場干擾,一般選址時可作估算,必要時需作實地測量確定。
第二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
第2.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組成依實際情況而定,可在各類房間中選擇組合,也可以一室多用。
第2.2.2條 各面積的計算公式系供計算用,確切的面積應根據工藝布置確定。改建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可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三節 設備布置
第2.3.1條 主機區一般包括中央處理機柜、各種擴充機柜、非風冷中央處理機的冷媒分配系統等;存貯器區一般包括磁盤機、磁帶機、光盤機等;數據輸入區一般包括軟盤輸入設備、讀卡機、鍵盤輸入設備等;數據輸出區一般包括各種打印機、鑿孔機、繪圖儀、硬拷貝設備等;通信區一般包括通訊控制器、調制解調器、網絡控制器等。
第2.3.3條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主要指各類以紙為記錄介質的輸出設備、輸入設備。對塵埃敏感的設備主要指磁記錄設備。
第2.3.4條 主機房設備之間距離需依據設備制造廠家技術手冊給出的維修間距、并允許相鄰設備的維修間距部分重疊的原則,其次應滿足操作人員巡回檢查及維修時放置測試儀器的需要。
第三章 環境條件
第一節 溫、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第3.1.2條、第3.1.3條 許多計算機系統不是24小時運行,為確保開機時溫、濕度能在短時間內達到運行狀態,特分A、B兩級進行規定。
溫、濕度分為A、B兩級,是為了既保障計算機系統正常工作,又節省建設投資和運行費用。按兩級執行系指如溫度按A級、濕度可按B級。
第二節 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第3.2.1條 噪聲測量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測量規范》的規定。
第3.2.2條、第3.2.3條 指外界的無線電干擾場強和磁場對主機房的輻射干擾。即在主機房內、計算機系統不工作條件下所測得的外界無線電輻射干擾場強(0.15~1000MHz時)和干擾磁場的上限值。
第3.2.4條 主機房場地環境振動值是根據對國內一些大中型計算機房的場地振動進行實測分析后提出的。在這些機房內安裝有主機、磁盤機、磁帶機、寬行打印機、激光打印機、鑿孔機、終端機及整體式空調機等。測試時,設備均在工作,測點位置為機房內活動地板表面,多點采樣。此外,對機房內設備本身振動及外界振動對設備的影響,也作了測試,測點位置是設備頂部。
經測試、分析并參考國外大中型計算機機房的有關資料,本規范確定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和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控制在500mm/s2。
第3.2.5條 規定主機房地面及工作臺面的靜電泄漏電阻最高值是為了有效地泄漏靜電荷,防止高電位靜電干擾計算機的正常工作,同時又規定最低的泄漏電阻值以保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3.2.6條 據有關資料記載,靜電電壓達到2kV時,人會有電擊感覺,容易引起恐慌,嚴重時能造成事故及設備故障。因此,本規范確定主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第四章 建 筑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采用大開間、大跨度主要是便于計算機設備布置及發展后的調整,其次開擴視野利于操作人員正常工作(如柱網開間可大于6m,跨度大于9m)。
近年來,電子計算機的發展很快,不斷更新換代。因此,計算機房內設備的數量、品種均會變動,為了適應這種可變性,隔墻應具有一定的可拆、宜裝的性能,如選用輕鋼龍骨隔墻或其它裝配式隔斷等。
第4.1.2條 目前我國常用的機柜高度為1.9~2.0m,氣流組織所需機柜頂面至吊頂的距離,一般為500~700mm,同時,尚需考慮室內建筑空間比例的合理性,故機房凈高宜取2.4~3.0m。
第4.1.4條 計算機價格昂貴,對工作環境要求高,建筑物的耐久性、裝飾等均應與計算機的價值協調一致,使投資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此外,地震及不均勻沉陷,不但影響計算機工作的準確性,還會影響建筑裝飾的完整和圍護結構的氣密性。故主體結構必須采取相應的結構措施。
抗震,系指在不提高設防烈度的條件下,從建筑體型、建筑構造以及活動地板的抗震處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減少振動對計算機工作的影響。
第二節 人流及出入口
第4.2.1條、第4.2.3條 空氣污染和塵埃積聚可能造成電子部件的漏電和機械部件的磨損,所以電子計算機機房的防塵處理應引起足夠重視。
根據國內實測資料,身著普通服裝的人,一般走動時散塵量為300萬粒/分·人(≥0.5μm)。故計算機機房宜設單獨出入口,并在入口處設換鞋更衣間(或拒),以避免與其它人流物流的交叉。
兩條均側重于使用功能。設計時,廁所位置可以靈活掌握,一般情況下以設通過式換鞋更衣和機房專用廁所為宜,但要避免廁所水侵入機房;當條件不允許時,廁所可以共用。
第4.2.4條 更衣換鞋間(或柜)的面積指標系根據現有各類電子計算機機房實際面積及使用情況調查分析提出的。當機房規模大、操作人員多時,面積指標取小值;機房規模小、操作人員少時,面積指標取大值。
第三節 防火和疏散
第4.3.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敷設電纜較多,易短路釀成火災。目前我國已建成的計算機機房中,重大的火災屢有發生,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嚴格控制建筑物耐火等級十分必要。
第4.3.2條 考慮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價值及其重要性,當與其它建筑物合建時,為防止火災蔓延,應設單獨的防火分區。
第4.3.4條 根據我國已發生火災的機房情況調查,吊頂及隔斷選用可燃燒材料易使火勢增強,大大增加撲救困難,給國家造成極大損失。近年來,我國建筑材料工業發展很快,材料選擇范圍增大,故本規范提出內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四節 室內裝飾
第4.4.1條 有的材料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會產生變形而導致縫隙泄漏或發塵,不利于保持主機房必要的清潔要求。
一、塵埃的第二次飛揚,對主機房內的含塵濃度影響較大,因此裝飾材料的平整、減少積灰面是重要的。
“高級抹灰”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光潔的材料易于眩光,而眩光會影響操作人員對熒光屏符號的閱讀。因此在選擇平整、不發塵材料的同時,應注意選擇不產生眩光的材料。
二、活動地板的敷設高度,根據實際需要而定,當僅敷設電纜時,其高度一般為200mm左右;當作為空調靜壓箱時,可用風量計算其高度,一般為350mm。
三、當地面上架設活動地板時,其下之空間如只供敷設電纜用時,為避免電纜移動時地面起塵或劃破電纜,地面和四壁應平整而耐磨;當同時兼作空調靜壓箱時,為保證其間空氣的含塵濃度,地面和四壁還應選用不易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飾面材料。
四、計算機系統中的寬行打字機、鑿孔機、打印機等工作噪聲較大,宜作吸音吊頂。為保證機房內含塵濃度要求,吊頂上空間應保持清潔,如該空間為空調靜壓箱時,為確保其空間含塵濃度要求,頂板、四壁及穿行的管道之飾面材料應不發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
第4.4.3條 本條是為保證主機房形成密閉空間,保持室內正壓,防止灰塵進入,以及滿足室內恒溫恒濕要求而設。
第4.4.4條 第二類輔助房間的設備、管線色調可按各專業要求進行設計。
第4.4.5條 本條是為確保機房的空氣含塵濃度要求及熱工要求,故當設雙層金屬密閉外窗時,應保證外窗縫隙的密閉。
第五節 噪聲及振動控制
第4.5.1條 噪聲控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根據規范組調查實測結果,認為主機房在無法遠離噪聲源時,應在平面和空間處理上采取防噪措施。主機房內不宜置入高噪聲的空調器,在必須置入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如加隔聲罩、消聲器,增設隔墻將空調設備分開,設控制室等。
第五章 空氣調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第5.1.2條 由于電子計算機機房內設備密度大,發熱量也大,計算機系統對環境的溫、濕度和空氣含塵濃度等都有一定要求,因此,應設空氣調節系統。
第三節 氣流組織
第5.3.1條 目前,電子計算機系統對溫、濕度的要求不盡相同,主機設備的冷卻分為風冷、水冷及自帶制冷設備等方式。其中風冷式主機,又有上部進風、下部進風及側面進風等不同。故空調系統氣流組織形式應按產品的技術要求確定。
第四節 系統設計
第5.4.2條 為了避免由于采暖管道和散熱器的滲漏而威脅計算機系統的安全,故主機房不宜設采暖散熱器。
第5.4.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設備多,耗電量大,運行周期長,容易發生火災。為了防止火勢沿風管蔓延,風管保溫應優先選用非燃燒材料,也可選用難燃燒材料。
第5.4.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總送風量較大,而工作人員數量相對較少,如按每人30m3/h計算新風量,將造成機房內空氣中新鮮空氣含量少,氧分壓力偏低,不利于工作人員的健康,容易疲勞,工作效率下降。但是,新風量也不宜過大,否則能源消耗太大。因此,本規范規定新風量為每人40m3/h。
第六章 電氣技術
第一節 供配電
第6.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屬于工業建筑工程,其用電負荷分級及供電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分為一、二、三級,并據此確定其供電方式。
第6.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供電允許斷電持續時間分級及電源質量分級要求系參照國際標準和國內外技術資料,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經過綜合分析后提出的。
第6.1.4條 由于電子計算機機房供電可靠性要求較高,為了防止其它負荷對電源的干擾,及維護運行管理上的方便,當機房用電容量較大時,一般設置專用電力變壓器供電。當機房用電容量較小時,也可采取專用低壓饋電線路供電。
第6.1.5條 機房其它電力負荷系指非計算機用電負荷,如空調器、通風機、吸塵器、電梯、電烙鐵、電焊機、維修電動工具等。為了防止它們對計算機的干擾,保證計算機電源系統不受污染,應禁止使用計算機電源系統供電,更不得接入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機房內一般工作照明和應急照明均應由單獨的低壓照明線路供電。
為便于維護管理和安全運行,機房內一般設置專用動力配電箱。
第6.1.6條 交流不間斷電源裝置是設置在正常工作電源和電子計算機之間的隔離緩沖設備。需要連續供電的重要負荷,在正常工作電源發生故障而短時不能恢復時;交流不間斷電源可替換故障的工作電源作暫時維持連續供電;并具有改善電源質量和隔離、消除干擾的作用。一般蓄電池的容量可按滿負荷供電10~15min選用。
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不間斷電源設備》、現行國際電工標準《不間斷電源技術性能標定方法和試驗要求》及有關產品技術條件和用電負荷性質要求等確定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由于不間斷電源設備購置費用和日常維護運行費用昂貴,選用時必須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較。
第6.1.7條 靜態交流不間斷電源對城市交流電網是一種非線性負荷。在它的交流輸入側有大量諧波電流反饋到電網,使電網遭受嚴重污染。為限制交流電網上諧波分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和現行能源部標準《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諧波分量的措施。
第6.1.8條 當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具體工程技術要求,結合當地情況,經技術經濟分析,采用一種或數種組合的、有針對性的電源隔離防護措施。例如濾波器能濾除掉電源中某些高頻噪聲,浪涌吸收器能吸收浪涌電壓,隔離變壓器能隔離除去一個持續時間非常短的高頻瞬變信號,鐵磁穩壓變壓器具有穩壓和濾波的功能,飛輪發電機組可以很有效地消除大部分瞬變信號和短時的電壓偏差。最完善可靠的辦法還是選用交流不間斷電源設備。它能夠使計算機負荷或其它重要負荷與城市電網隔離開,消除電壓和頻率的偏差及各種干擾。
第6.1.9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具體要求見國際電工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和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電子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的具體要求還應按電子計算機設備說明書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6.1.10條 為保證電源運行時三相平衡,設計時應盡可能將單相負荷均勻分配在各相上。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的三相負荷不平衡度應控制在5%~20%。
第6.1.11條 為減小線路壓降,減少線路干擾和便于維護管理,計算機電源設備(如交流穩壓器、電源濾波器、隔離變壓器、不間斷電源、蓄電池等)除各種發電機組外,均應靠近主機房布置。
第6.1.12條 為防止閃電雷擊及操作過電壓對設備造成的危害,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進線宜采用地下直接埋設電纜。當采用架空進出線時,在低壓架空電源進線處或專用電力變壓器低壓配電母線處應裝設低壓避雷器。主機房專用動力配電箱內低壓配電母線上宜裝設浪涌吸收裝置(如壓敏電阻等),以消除線路上產生的瞬時高壓尖峰脈沖。
第6.1.13條 分別設置測試與維修用插座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維修用手動工具誤插入測試插座內影響計算機正常運行。
第6.1.14條 主機房內低壓配電線路供電可靠性和抗干擾性要求較高,一般采用銅芯屏蔽導線或電纜為宜。
第二節 照 明
第6.2.3條 由于機房照度高,限制眩光對人身健康、提高工效意義重大,故本條作了規定。
本規范采用亮度曲線法檢驗室內一般照明燈具的直接眩光,其方法應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及《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規定。
第6.2.4條 表6.2.4中平均亮度為20×103 ~500×103cd/m2的光源在機房內極少采用,因此條文中未作規定。
第三節 靜電防護
第6.3.2條 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中第4.1條:在溫度為15~30℃、相對濕度為30%~75%時活動地板系統電阻值為1.0×107~1.0×1010Ω。
活動地板的底面及側面一般由導電材料制成,上表面則貼有導靜電材料面層,所以,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取決于導靜電地面的電阻值。
第6.3.5條 系統電阻、泄漏電阻的阻值在實際中是由高阻計測得,體積電阻率是通過計算求得。通常按下式求出體積電阻率:

RV=ρV

 
式中RV——體積電阻值(Ω);ρV——體積電阻率(Ω·m);l——材料的厚度(m);S——測試電極的面積(m2)。

第6.3.6條、第6.3.7條 靜電接地裝置是清除靜電的基本措施。為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接地系統要串聯一個1.0MΩ限流電阻。
第四節 接 地
第6.4.3條 為了防止雷擊電壓對電子計算機系統設備產生反擊,要求防雷裝置與其它接地物體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但在工程設計中有時很難做到。如多層建筑的防雷接地一般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接地線和接地體,無法滿足與其它接地體之間保持安全距離的要求,可能產生反擊現象,而采用共用一組接地體,降低了雷擊時相互間的電位差,可以防止這種反擊現象,保證人員和計算機設備的安全。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按最小值的一種要求確定,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當工程能滿足防雷接地裝置的接地體與其它接地體之間安全距離的要求時,可單獨設置防雷接地的接地裝置。
第6.4.4條 電子計算機各種不同機型對直流工作接地電阻值及接地方式的要求各異,接地體之間的距離,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有關規范的規定確定。
第6.4.5條 為了避免對電子計算機系統的電磁干擾,宜采用將多種接地的接地線分別接到接地母線上,由接地母線采用一根接地線單點與接地體相連接的單點接地方式。由計算機設備至接地母線的連接導線應采用多股編織銅線,且應盡量縮短連接距離;并采取格柵等措施,盡量使各接地點處于同一等電位上。
第6.4.6條 多個電子計算機系統中的接地系統,除各電子計算機系統單獨采用單點接地方式外,也可共用一組接地裝置。為避免相互干擾,應將各電子計算機系統的接地母線分別采用接地線直接與共用接地裝置的接地體相連接。
第七章 給 水 排 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2條 主機房內確需用水時,為保證主機房內恒溫恒濕不受影響,給排水干管一般設置在管道豎井(或地溝)內,引入支管或暗裝,或采取保溫措施。穿墻和樓板處設置套管,以防止送回風受到外界干擾。
第7.1.3條 由于鑄鐵地漏水封能力有限,地漏箅子上又不可能經常有水補充,為防室外窨井臭氣倒灌,應在地漏下加設可靠的防止水封破壞的措施。
第7.1.4條 當空氣濕度較大、室溫高于給排水管道溫度時,為防止結露,管道應該采取有效的保溫措施。根據防火規范要求,保溫材料也應和其它建筑材料一樣,要選擇難燃燒的、窒息性的。
第二節 系統和管材
第7.2.1條 在一般情況下,空調系統采用冷水機組時,應采用敞開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生活和消防則采用直流給水系統,并應符合有關設計規范要求。
第7.2.2條 采用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在運轉過程中,由于水溫、水質及外界諸多因素的影響,會使水質很快惡化,造成管道腐蝕、結垢以及水中污泥、藻類的生成等。所以,循環冷卻水及補充水宜用軟化水,其水質應不低于鍋爐軟化水的要求。同時還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其它措施。
第7.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所有給排水管道必須做到不滲不漏,所以,暗敷給水管道宜用無縫鋼管并采用焊接。
第7.2.4條 工程塑料管耐腐蝕,化學性能穩定,是純水及循環水冷卻系統較為理想的管材。
第八章 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備主要是精密電氣設備和儀器等,使用水、泡沫滅火劑和干粉滅火劑容易造成計算機系統電氣短路和記錄介質污染,引起二次災害;而二氧化碳和鹵代烷滅火劑具有滅火效果好、效率高、毒性小、無污染等特點,是主機房主要的消防滅火劑。
根據機房面積、設備價值和工作性質,可采用移動式、半固定式或固定式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造價高,維護管理復雜,主機房以外可以用水滅火的場所應設有消火栓。
第8.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對防火要求高,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因此必須對計算機主機房,尤其是操作人員視線無法達到的地方,經常進行監視。為此,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早期發現火災,及時撲滅,避免重大損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8.1.3條 發生火災時,為了防止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需要協調各種滅火設備的工作,發揮各自的作用。各設備間聯動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章節執行。
空氣調節系統內設有無風斷電保護,是安全防火措施之一,以保證送風機不送風時,電加熱器不工作。避免在無風情況下,電加熱器繼續工作使溫升過高而導致火災。
第8.1.5條 電子計算機用于國家重要部門,一旦遭受災害,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后果,應采取保障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的電磁屏蔽及嚴密的保安等措施,避免重大損失。
第二節 消防設施
第8.2.1條 由于吊頂上部的夾層內敷設有通風、電氣等管線,活動地板下敷設有大量電纜線路,可能發生火災,且火情隱蔽不易發現。故在工作場所及吊頂上部、活動地板下均應設置控測器及噴嘴。
第8.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有大量電氣設備,火災初期,先有煙霧產生,采用感煙探測器有利于及早發現。根據機房火災發展迅速產生大量的熱和煙的特點,為了防止感煙式探測器誤動作造成損失,應采用感煙、感溫兩種探測器的組合,當其均有報警信號時才施放滅火劑。
第8.2.3條 火災發生時,為防止火勢沿通風管蔓延,需要迅速切斷空調系統的電源,切斷開關應設在操作方便處。
第三節 安全措施
第8.3.2條 為防止滅火劑施放時有人來不及疏散以及營救人員中毒,應配置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第8.3.3條 計算機房內的廢棄物大都為紙張等易燃品,應采用帶防火蓋的金屬容器存放。
 
標簽: 機房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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